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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謊報炸彈空少 華航逆轉勝

情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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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年6月總統蔡英文搭機出訪友邦時,中華航空空服員黃致豪竟報警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華航認為黃男造成公司名譽受損,先將他調地勤,同年11月再予解職;一審原認定華航解僱黃男時,已超過「勞基法」規定的30天有效期限,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但高等法院二審認定華航解僱有理,昨逆轉改判黃男敗訴,可上訴。

據悉,前年6月24日總統出訪當天,45歲黃致豪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罷工活動,為喚起總統及社會關注空服員權益,遂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因此遭華航解僱,事後他主張謊報行為屬於勞基法的「爭議行為」,依工會法規定,勞工參與爭議行為,不得解僱。

黃說,公司早在前年8月5日檢警介入偵辦時就知道此事,卻直到前年11月7日才通知解僱他,已違反勞基法規定的30天有效期限,解僱顯然不合法,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華航應從前年11月起到他復職日起,按月支付薪資。

華航認為,法律上所謂「爭議行為」,必須具有正當性,而黃一開始否認謊報,事後還遭法院判刑,顯然不具有正當性。

一審認逾期解僱 華航敗訴

一審以逾期解僱判華航敗訴,高院二審認為,黃男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確實不具正當性,此外合法解僱的計算時間,應從前年10月19日黃被判刑起算,華航於11月7日通知解僱黃男,並未違反30天之規定。

高院判決強調,黃男不僅違反「民用航空法」,且行為涉及國家安全,經媒體大篇幅報導,也讓大批民眾質疑華航能否確保旅客安全,使華航形象破壞殆盡,其行為已背離勞動關係中最基本的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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