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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未列管新毒品氾濫 法部提案補漏洞

檢警緝獲新興「類毒品」卻無法可管的困境,可望在法務部推動修法後獲得改善。(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檢警緝獲新興「類毒品」卻無法可管的困境,可望在法務部推動修法後獲得改善。(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2018/07/12 06:00

若與列管物質化學結構類似 可一併審議列管

〔記者黃欣柏、吳政峰/台北報導〕有鑑於新興毒品危害甚鉅,法務部近日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改過去僅針對「單一物質」審議列管模式,未來只要主管機關在聯合國或他國資料庫發現「化學結構類似」的物質,就可在同一次會議中一併列管,可望大幅縮短新興毒品無法可罰的空窗期,草案日前已送立院審議。

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近5年受理的相驗或解剖案件中,有多達304件與新興毒品濫用有關,其中2012年僅有10件,2017年卻暴增為100件,足足成長10倍,且濫用者以年輕男性為主,平均年齡僅28.7歲,顯見新興毒品對我國經濟、治安的影響正逐步擴大。

目前新興毒品的列管或分級,是由法務部會同衛福部組成「毒品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審議1次,但由於審議方式是被動依查緝機關或食藥署的提案,就「單一物質」著手,難以因應新興毒品翻新速度,造成警方雖順利查獲合成卡西酮等類毒品成分,卻無法可罰的案例。

法部︰仍須經由毒審會決議

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法務部參考日本法制,修法將「具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納入規範,一旦查獲未列管的類似毒品,就可透過聯合國或他國已有的列管資料,在同一次審議委員會中,將該類似毒品與跟其類似的物質,一併提出審議,若通過審議,即進行列管。

此外,過去毒品條例對毒品的定義為「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為避免外界誤解讀成「要有實際危害才算數」,法務部此次也在原條文中加上「之虞」二字,以擴大法規適用範圍。

多數法界人士贊成此修法方向,但也有律師、法官憂心法務部過度擴張毒品定義。法務部強調,即使化學結構類似,實際上仍需經過毒審會的審議程序,嚴謹性與現制並無不同,差別只在於毒審會可從被動轉為主動,從外部資料中找出化學結構類似者來一併審議,不會有範圍過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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