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80次定罪 男護上訴剩58次
1審合併執行刑2年
〔記者黃良傑、蔡宗憲/綜合報導〕屏東一家地區醫院傳出性騷擾醜聞,女護理師小玲(化名)指控,遭饒姓男護理師連續性騷80次、強制猥褻1次,高雄地院判80罪成立,應執行2年徒刑,不過高雄高分院認定性騷擾58次,及1次強制猥褻共59次,改判饒男1年6月。
擔任外科助手的饒姓男護理師,被控2016年11月至隔年3月,涉嫌在醫院的手術房及護理站,藉與小玲共同值班機會,乘其不備不及抗拒,親吻頸部、觸摸大腿、臀部,或藉故擁抱等共性騷58次,另有21次雖未共同值班,卻涉伸鹹豬手性騷擾。
饒男更於2017年4月1日深夜,藉故要求小玲至2樓開刀房護理站,用身體將她強壓在沙發上,強吻她的嘴、頸部,並以手揉捏胸部,拉開上衣親吻右胸,強制猥褻1次,小玲被嚇哭,饒男立即停手,醫院得知報警處理,雄檢依80罪將饒男起訴。
2審認定21次須舉證
饒承認對小玲性騷擾58次,及1次強制猥褻共59次,另21次否認,一審認定饒男辯詞不可信,性騷擾每罪各處徒刑2月,共79罪成立,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判饒男應執行刑共2年。
饒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逆轉,將21次涉性騷擾部分無法舉證改判無罪。不過,共同值班的58次性騷擾,全部維持有罪,性騷擾部分定讞、不得上訴;強制猥褻維持6個月,饒男上訴主張判決過重,被二審法官駁回。
改判1年半 沒有緩刑
法官審酌被告因一時衝動失慮而犯案,見被害人大哭後隨即停手道歉,未再繼續強制猥褻行為,未一錯再錯,且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雖拒絕調解,被告仍提存10萬元,表達和解意願並請求緩刑,法官以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原諒被告,認為此案不宜宣告緩刑,但可易科罰金。
醫院表示,饒男常在口頭上騷擾或吃護理師豆腐,多起騷擾經反映,院方立刻將他開除,外科助手職務也另聘專業廠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