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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舉證難、易脫罪 打擊警執法士氣

危險駕駛表格

危險駕駛表格

2019/01/29 06:00

〔記者鄭景議/台北報導〕危險駕駛行為與酒駕比起來,可能有執法難度的差異,也是實務上難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的原因之一,酒駕只要測酒精濃度,一翻兩瞪眼,超過0.15行政罰鍰,0.25公共危險罪起訴;危險駕駛行為卻非如此,幾乎是法官自由心證,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不少駕駛人上法院後成功脫罪,也打擊員警執法士氣。

法官自由心證、易接受推託之詞

2017年5月,台南市吳姓飆仔深夜併排競速、逆向行駛、關閉車燈在道路上高速狂飆被判有罪;但二審法官卻認為當時是深夜,路上人車稀少,縱使以時速93公里速度駕車,依勘驗所見,並無任意變換車道或追逐情形,不致危害道路往來公眾安全,改判無罪,當時引發議論。

2014年4月,李姓男子駕車行駛國道,10秒內以蛇行方式變換3次車道,連超兩輛車,且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沒打方向燈,但是李男提起行政訴訟,向法官表示自己只是為了下匝道換車道,不是故意蛇行,法院接受駕駛說法,李男成功脫罪。

基層員警無奈抱怨,就是因危險駕駛判定沒有一個標準準則,法官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容易接受駕駛的推託之詞,也讓員警執法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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