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擬不列證據 新法公聽會激辯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擬於「刑事訴訟法」第160條新增「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證據」條款,20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正反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法務部、檢方、警方均持反對立場,不但指出不利還原真相,更可能害被告沉冤「難」雪!司法院表示,將把討論結果納入修法參考,草案非確定版本。
司法院︰討論結果納修法參考
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李俊億認為修正案進步,批評台灣可能是世界上運用測謊最多的國家,江國慶和呂介閔案就是最慘痛的例子,為了避免測謊影響審判正確性,應在前端就立法禁止,才不會引發之後的冤獄。
測謊專家、汐止分局長林故廷則表示,「世界上不存在百分百證據」,以陳龍綺冤案來說,就是受到DNA鑑定影響,但難道就不採認此技術了嗎?美國20個州與日本亦認為測謊可當證據,修法應朝設置「司法科學鑑定審查委員會」來補強制度及監督的不足,而非禁用。
最高檢調辦事檢察官陳瑞仁提醒,測謊也可能對被告有利;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忠義質疑,難道被告發動的測謊就可以不保護嗎?多一點科學證據供法官參考不好嗎?並指公聽會沒有邀請被害人團體到場,令人遺憾; 法務部指出,測謊技術與時俱進,現在精準度接近百分百,且非唯一證據,有存在的價值。
司法院修法主因為不同時間所做的測謊,可能受到受測者激憤、疾病、高度冷靜、自我抑制等因素影響,而有不同的結果,欠缺可再現性,證據能力不宜用來認定犯罪事實,惟檢警仍可把測謊當作偵查手段,藉以排除或指出犯罪方向。
測謊是否有證據力,最高法院現有兩派學說,一派認為對同一個人重複測謊,未必得到相同結果,無可再現性,難以檢驗正確性,不可當成科學證據;另一派認為測謊在一定的嚴格要件下,具有證據力,可作為審判參考,但不得當成唯一或絕對依據。
測謊證據力長期被正反雙方爭執,直到測謊專家、前調查局專員李復國對江國慶、呂介閔、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等案所做的測謊爆出瑕疵,司法院終於決定立法明文禁止,期能避免冤案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