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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脾氣擋鄰車不移 判拘20天

林姓男子不滿李姓男子將車子停在他前面,妨害他通行自由,報警提告,法院判李男拘役20天。圖為模擬畫面。(記者張議晨攝)

林姓男子不滿李姓男子將車子停在他前面,妨害他通行自由,報警提告,法院判李男拘役20天。圖為模擬畫面。(記者張議晨攝)

2019/02/22 06:00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李姓男子將轎車停在林姓男子車子前方,導致出入困難,林男不滿李不肯移車,妨害他離去權利,報警提告。宜蘭地院認為,李男行為妨害他人通行自由,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因停車問題被判刑相當罕見。

判決指出,林男去年5月到宜蘭訪友,將車停在友人住家附近巷內,李男返家見住家旁車位被佔,將轎車以「車頭對車頭」停靠緊鄰林男的車。

鬧上法庭遠超過移車成本

後來林男欲離去,見李的車緊靠他的轎車前方,後方還有另一輛轎車停靠,他的車被「夾住」無法駛離,後來雖找到李男,李不肯移車,林控告李男妨害自由。李否認犯行,指稱對方的車停在他家旁的車位,他才會將車停在對方的車前,未緊貼對方車頭。

但法官認為李男是不滿林的停車位置,將車頭緊靠對方的車頭,造成林無法駛離,已妨害林男自由離去權利;法官考量雙方和解等情,做出判決。

地院表示,若當事人願意移車,就無妨害他人通行自由的問題,堅不駛離造成通行困難,因此構成強制罪。律師高大凱說,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一經提告即使和解也無法撤告,不過和解仍可做為法官量刑依據,多半可獲緩刑,移車僅是簡單動作,建議在路邊臨停時,車上可放置聯絡方式,若阻礙他人通行,當事人可撥電話聯絡移車,鬧上法庭遠超過移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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