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酒駕一律記大過 再犯汰除
2019/03/20 06:00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警政署長陳家欽鑒於嚴禁員警酒駕下,近日仍發生員警酒駕案件,為杜絕員警酒駕,昨責令重新檢討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之後不分勤務中或勤餘、酒駕或拒測,一概均修正為記大過處分,且即日起警察人員酒後駕車再犯者,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破壞紀律,情節重大」之規定,核予免職處分。
分局長也連坐處分
同時,警政署為給予各級主官管監督責任,將以分局(大隊、隊)為單位,如在第1件員警酒駕案件發生後3個月內,再發生第2件員警酒駕案件(不含自檢、已經列冊輔導員警),其單位主官管,如分局長、大隊長等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內勤單位主官管也比照辦理。
警政署表示,過去員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勤時間拒絕酒測檢定者,記一大過,非勤務時間則僅記過兩次,現在不論是服勤時間或非服勤時間,皆記一大過,當事人調整服務地區。
另對酒駕再犯者將予以免職,及對於各級主官管,追究宣導與考監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