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告侵害配偶權 未必得捉姦在床
2019/03/21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刑法通姦罪要件限於「性器接合」,其成立的條件,比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更為嚴格,就侵害配偶權來說,不必捉姦在床,更不用有「性器接合」的直接證據,只要超越了社會大眾所認知的男女正常交往那道界線,民事法官多會判賠。
以董娘和公司男執行長偷吃案為例,讓兩名被告「一刀斃命」的,只有董娘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音檔,2人以「Honey 」、「親愛的」暱稱對方,親密的對話已逾越男女同事、朋友社交之正常往來界線,就社會大眾的認知上,2人即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
所以,就算刑事上無法成立通姦罪,配偶一方仍得請求民法上侵害配偶權,可以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