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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病患若無犯意有機會不起訴

樂生療養院女職員提告性騷。 (記者鄭景議攝)

樂生療養院女職員提告性騷。 (記者鄭景議攝)

2019/05/21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黃姓男子被樂生療養院女職員控告性騷擾,家屬主張黃男患有「續發性巴金森氏病」,絕無犯意;法界人士認為,女職員提告是她的訴訟權,被告及家屬應準備診斷證明或病歷紀錄等證據,證明黃男確實患有此疾病,以至於意識不清楚、無法控制身體,即使未來仍被告,還是有很大機會獲不起訴。

律師黃祿芳指出,本案關鍵在於,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故意」及有無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被告若有診斷證明或病歷等,可證明有身心疾病,導致手部有不自主搖動或晃動,實務上不易被認為有犯罪故意。

律師陳振瑋則指出,若行為人當時因疾病,而不能辨識自己行為是否合法等情形,依刑法19條規定,是沒有責任能力,不應處罰,這部份亦可透過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來強化無責任能力之主張。若是擠電梯不慎碰觸,則屬過失行為,性騷擾不處罰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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