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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小王嗆人夫 睡你老婆1天4次

情境照

情境照

2019/06/19 05:30

女想分手遭恐嚇「讓妳死」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婦人阿芳(化名)結識李男並與丈夫離婚,約1年後阿芳想分手,李男竟向阿芳的前夫嗆聲說,阿芳離婚前跟他「每天都在一起睡」,甚至1天做愛4次,李男還傳簡訊威脅阿芳「讓妳死」,並拿抱枕企圖悶死她,要跟她同歸於盡;阿芳無法忍受恐怖情人惡行報警,台中高分院依相姦罪等罪名,合併判刑10月與拘役50日,皆可易科罰金。

恐怖情人判刑

判決書指出,阿芳與丈夫2016年4月離婚,但阿芳當年1月就與李男發生性關係,同年12月阿芳想分手,李男挽回未果,2017年1月傳訊息對阿芳的前夫嗆聲,指阿芳尚未離婚前,跟他喝紅酒後性交,而且喝酒時1次,之後又1次,起床又1次,1天做3次,隔一天又做4次,前夫憤而對兩人提出相姦罪告訴,之後撤銷對阿芳的告訴。

阿芳乾脆在2017年1月出國躲避恐怖情郎,李男怒傳訊息威脅「讓妳死」、「讓妳家人過不安寧」,阿芳2月返國後,李男趁阿芳開門時入侵,雙手掐頸威脅「要讓妳兒子看不到媽媽」,阿芳苦苦哀求才鬆手。

同年2月14日,李男以寫分手協議書、共度最後一個情人節進入阿芳住處,卻拿抱枕悶住阿芳口鼻,威脅要悶死她再同歸於盡,阿芳苦求「你說什麼,我都答應」才鬆手,翌日李男離去後,阿芳向警方報案。

女險被悶死 向警報案

法院審理時,李男稱阿芳離婚後才發生性關係,並否認企圖悶死阿芳,台中地院不採信,依相姦罪、恐嚇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合併判刑10月與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共35萬元;阿芳卻認為李男沒有認罪,也沒有賠償和解,量刑10月太輕,透過檢察官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原判,剝奪行動自由罪可上訴,其餘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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