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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傷害致死判9年定讞 再審無罪

劉正富案有罪確定和再審無罪認定差異

劉正富案有罪確定和再審無罪認定差異

2019/06/21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男子劉正富被控15年前疑幫外甥解決感情糾紛,雙方相約談判爆發衝突導致1人死亡,被判處9年徒刑確定而入獄,後經劉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昨天以證人指證程序有瑕疵等理由,改判無罪,可上訴。

據了解,2004年8月19日晚間,表兄弟阮姓、林姓少年因感情紛爭,遭人毆打後撂人,雙方相約在萬巒鄉「萬金營區」前談判。阮的舅舅劉正富被控前往助陣,衝突中包克強被阮這方群毆致死。

劉被依傷害致死罪處9年徒刑定讞,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幫劉向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3次、再審一次,直到提起第二次再審始翻案成功;劉則服刑4年半後,去年1月間假釋出獄。二審合議庭認為,案發當天現場沒有路燈,天色又昏暗無法辨識是否劉有參與,加上多名證人指證程序有瑕疵,及劉提出有利證據,有可能不在場,因此認定罪證不足。

劉正富︰感謝家人和冤平會幫忙

再審獲判無罪的劉正富接受媒體訪問指出,他原本在台塑工作,月薪4、5萬元,工作穩定,後來卻因被人栽贓捲入官司。被判罪後心情一直很複雜,當時他很想自殺算了,但他回想若死了,會讓栽贓他的人看笑話,於是鼓起勇氣振作,打消自戕的念頭,他非常感謝家人的支持和冤平會的幫忙。

男子劉正富(前排中)再審無罪,在法院門口禱告。 (記者鮑建信攝)

男子劉正富(前排中)再審無罪,在法院門口禱告。 (記者鮑建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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