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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司法標準不一 律師:公信力引質疑

新北市前議員李婉鈺前年十一月酒醉鬧事,涉對警察呼巴掌,還嗆警「穿制服的流氓」,員警事後也控告李涉妨害名譽罪,北檢卻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新北市前議員李婉鈺前年十一月酒醉鬧事,涉對警察呼巴掌,還嗆警「穿制服的流氓」,員警事後也控告李涉妨害名譽罪,北檢卻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2019/06/25 05:30

找盡理由不處分 恐引效尤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辱警、咬警不起訴或判無罪,引發警界譁然,儘管妨害公務有許多有罪案例,法務部也曾出面緩頰「奴才案」只是個案,但律師陳振禮認為,就是因為司法標準不一,公信力引人質疑,才會被人民冠上「恐龍」稱號,而若認為罪不至罰,起碼得先認定觸法,再依微罪不舉給予緩起訴或免刑,而非找盡理由不起訴或判無罪,以免民眾群起效尤。

陳振禮指出,依「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妨害其執行職務,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就算僅有行為、言語上侮辱,也可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公務在司法實務上已有許多有罪判決,提醒民眾勿以身試法。

陳振禮表示,「奴才」、「流氓」等用詞在一般人認知上都有貶損之意,至於咬人行為,就算對象不是警察,也會觸犯傷害罪,不過,部分警察執法方式及態度確實有爭議或讓人不舒服,建議警方也應站在民眾角度想想,盡可能符合比例原則、採取最輕手段執法。

律師陳振瑋則認為,以這些案例來看,「流氓、奴才」都是意有所指的形容詞,形容警察取締的行為跟態度較為粗暴,雖用語尖酸刻薄,但仍屬可受公評之言詞,若強令人民在遭警察的強制力時,都不能表示情緒性意見,反而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不過,若用語跟事件根本無關,且屬人身攻擊,如「死肥豬」及三字經,則會構成妨害名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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