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交通順暢優先「阻卻違法」不罰
2019/06/26 05:3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有法官把刑法中「阻卻違法」的概念,擴張解釋到交通違規或其他行政處分案例,這是非常先進的見解,例如消防車、救護車逼近,駕駛人遇前方路阻或紅燈,為了讓道,可能違規闖紅燈或臨時開上人行道,這些違規都是讓交通更順暢為目的,有違規卻不該罰,法官的新見解值得第一線執法人員參考。
律師李學鏞說,阻卻違法通常針對觸犯刑法的行為,有法官把阻卻違法概念,擴大至「阻卻責任」運用到一般行政法或交通違規上,是相當先進的概念。在實務上,也確實有些行政法的執法應該因地、因時制宜,絕不是一成不變的嚴厲執法,就可達到最好效果。
他說,尤其是交通事件,不論交通號誌、標誌、標線、燈號、規則等等,不外乎是讓交通順暢為最後目標,這就是「帝王條款」,馬路上遇到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鳴笛而來,為了讓出一條路而違規,或現場有員警指揮讓出一條路來,許多的違規行為,都會因要讓路而不罰。
路上臨時出現交通事故、臨時出現路阻、臨時交通管制,就可能出現許多違規,如有員警現場指揮,當然聽從指揮,如沒有,駕駛人自行繞路,為了交通順暢都應該「阻卻責任」,法官要提醒第一線執法人員,執法固然要嚴格,也要兼顧現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