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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竟判無罪 法界︰無標準值設定

吸毒開車判決案例

吸毒開車判決案例

2019/06/26 05:3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屏東郭姓男子毒駕恍神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二審法官見解大不同;律師蘇奕全認為,酒駕有酒精濃度達0.25毫克就超標的數值判定標準,但毒駕卻無標準值設定,因此毒駕判定通常視個案而異,但只要認為會「影響判斷力」,一般法律見解都會認定是毒駕,郭男吸毒是事實,當然會影響行車專注力,有危險駕駛的可能,一審判決認定合乎經驗,而二審認定毒駕要件確實過於嚴格,畢竟一般人直線測試時,不會出現「稍微不穩」情況,此外,警方提出的畫同心圓測試錄影畫面,應該也可以佐證郭男有跟一般人不同之處。

律師楊智綸則表示,一般民眾因路檢而接受酒測,如通過酒測,但明顯有酒味,員警會請民眾做直線行走測試、單腳站立測試、畫同心圓測試,若測試沒過,會被依不能安全駕駛罪送辦,但若通過測試,就需其他證據才能送辦。楊智綸認為毒駕也是同樣法理,要指證因毒品影響而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在通過直線行走等測試情形下,也需要其他證據佐證,否則無證據指控民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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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刑責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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