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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女檢 撤職懲戒

前高檢署女檢察官陳玉珍向賭博電玩業者收賄判刑12年定讞,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陳女違法情節嚴重,判她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資料照)

前高檢署女檢察官陳玉珍向賭博電玩業者收賄判刑12年定讞,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陳女違法情節嚴重,判她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資料照)

2019/07/16 05:30

收賄2325萬 判刑12年入監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最貪女檢察官」稱號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收賄兩千三百二十五萬元,被判刑十二年定讞,已於今年三月七日入監,創下女檢貪污判刑定讞的首例。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陳女收賄等違法情節嚴重,但因她犯案時,法官法尚未施行,昨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最重的懲戒規定,判她撤職、停止任用五年確定。

職務法庭依公懲法 處停止任用五年

五十七歲的陳玉珍按月收取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二十五萬元,共計兩千三百二十五萬元賄款,她利用檢方對同一被告「後案併前案」的分案漏洞,將施男所涉案件轉由她偵辦,再濫權不起訴護航,並向另名檢察官郭學廉借用人頭來匯洗不法資金。

犯案時法官法未施行 無法判陳女免職

若依現行法官法規定,最重可判她免職,但陳女犯案時,法官法還未施行,因此職務法庭依修正前的公懲法第九條最重的懲戒處分判她撤職。至於郭的部份,因無法證明他事前知悉陳女犯行,判決「不受懲戒」。

陳女因貪污案遭停職六年半,期間按月領取本俸的一半,共一百二十多萬元,今年六月立院雖修法通過「陳玉珍條款」,規定未來檢察官、法官若貪污經判刑確定,或經職務法庭判免職、撤職等懲處分確定,應繳回停職時所領的薪水,但司法院指出,陳女適用修正前的公懲法規定,無法追回停職期間領走的錢;但是,陳女因貪污案一直被停職,並無退休金可領。

據指出,監察院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彈劾陳、郭後,將全案移送懲戒,職務法庭因認為有必要參考刑事審理結果,故先暫緩審理,但陳女數度向法院請假,以致刑事審理進度緩慢,職務法庭為保障她的答辯權,希望傳她本人出庭,但她仍多次請假,最後還是授權律師到庭答辯才完成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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