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無救濟管道 特赦也難
2019/07/19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法官曾做出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避免冤抑或錯誤,應給「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一次上訴救濟機會,立法院遂於前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從此發生這類情況的被告,都有一次可以上訴三審的機會。但慘遭冤判的黃明芳,當年同樣無法受惠於這個救濟新制。
二審改判有罪定讞 已有救濟新制
黃明芳被控竊盜,是在二○一一年七月被二審合議庭判決有罪確定,當年尚無可上訴三審的救濟制度,以至於成為冤案下的悲情受害人。從法律面來看,他已無任何救濟管道,長年的牢獄生活必須持續下去,唯一的可能性似乎只剩下特赦,然而法界人士認為,「看不出有特赦可能」。
前檢察官、律師翁偉倫表示,特赦是總統職權,赦免法規定獲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不過,各國行使特赦,通常是政治性案件居多,我國早期也是如此,近些年來則以社會上有爭議性的案件為主。
至於黃案,雖然黃明芳有悲慘的一面,但他後來又觸犯強盜案被判刑十八年確定,這件案子無法將先前竊盜案被誤判牽扯在一起,因而想獲總統特赦的可能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