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略誘罪」出自大清新刑律 84年未修正
2019/08/1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刑十庭審判長林孟皇承審余男略誘女兒案,一度對「略誘」有疑,經查法律史書,才知道此罪出自「大清新刑律」,當時為了避免未滿20歲者被迫簽字畫押當成「豬仔館」的苦力,因而制定,後來我國刑法依舊引用,1935年施行至今從未修正。
刑十庭的釋憲聲請書指出,刑法241條的「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及242條的「移送被誘人出國…」,文意不清、規範對象不明,而且刑責過重,恐違反憲法的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清律定義「略誘」是「以強暴、脅迫或詐術拐取」,但刑法把這些字拿掉,以致出現語意不清問題。而略誘罪放在「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卻未說明是否處罰「被誘者的父母」,因為父母就算離婚,另一方只是「暫時停止」親權,而非「拋棄」,帶走小孩是否構成「脫離家庭」要件,不是民眾所能理解,違反法律明確性。
再者,把略誘罪放在妨害家庭罪章,目的是要處罰父母子女以外的第三人,但相關法條未區分外人與雙親的罪責,違反明確性;法條也沒區分行為手段是否平和或使用暴力,一律以同罪處罰,最重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有違比例原則。
刑十庭認為,父母一方為使子女獲得更妥善照顧,以和平手段帶出國,卻要面臨無期徒刑或7年徒刑以上重罪,若與刑法297條「妨害自由罪」為了營利使用詐術把人帶出國,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相比,父母帶孩子出國情節輕微,罪責反而更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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