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國人在國外犯罪 追訴有門檻

示意圖

示意圖

2019/08/20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國人在國外犯罪,返國後要不要接受台灣法律制裁?

刑法第5條、第6條規定,國人在海外涉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持有、施用)、妨害自由、海盜或加重詐欺罪,以及公務員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返國後須再接受我國刑事審判。

而其餘罪名若最輕本刑為未滿3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則不罰。也就是說,若行為人在國外觸犯刑法第5條、第6條規定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自無適用我國刑法處罰餘地。因此,台灣人若在國外犯下傷害、竊盜等輕罪,即屬不罰之行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國人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我國司法仍具有管轄權,即使在國外已被判刑確定,回國後,仍得再次接受我國司法機關審判,然而如果已因確定而入獄服完刑,我國法官可視情況免刑或部分執行。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