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在國外犯罪 追訴有門檻
2019/08/20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國人在國外犯罪,返國後要不要接受台灣法律制裁?
刑法第5條、第6條規定,國人在海外涉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毒品(不含持有、施用)、妨害自由、海盜或加重詐欺罪,以及公務員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返國後須再接受我國刑事審判。
而其餘罪名若最輕本刑為未滿3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則不罰。也就是說,若行為人在國外觸犯刑法第5條、第6條規定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自無適用我國刑法處罰餘地。因此,台灣人若在國外犯下傷害、竊盜等輕罪,即屬不罰之行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國人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我國司法仍具有管轄權,即使在國外已被判刑確定,回國後,仍得再次接受我國司法機關審判,然而如果已因確定而入獄服完刑,我國法官可視情況免刑或部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