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研修辦法/警冒險傷殘 最高可領700萬慰問金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警察做為人民保母,經常得面臨人身威脅,為進一步保障警察權益,內政部近日研議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除了明定3種應發給最高慰問金700萬元的要件,也讓甫錄取、尚在訓練中的人員準用慰問金制度;此草案可望在完成兩個月預告期後依法制程序公告實施。
草案可望兩個月後實施
據了解,目前對於警察人員各種受傷、失能情形,政府是依嚴重程度訂定不同級距,依級距發給「固定金額」慰問金。例如,連續住院30日以上者發給8萬元、受傷住院且有生命危險者發給20萬元、執勤導致全失能者發給345萬元、執勤導致半失能者發給180萬元等,唯獨執勤意外死亡或殉職者的慰問金,是在600萬元至700萬元之間浮動發給。
考量現行規定不夠明確,內政部近日擬定「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直接明定「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種勤務冒生命危險」、「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及「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致全失能」3種情形,將發給本人700萬元慰問金,因而致死者也會發給遺眷相同金額。
除了以上3種情形,其餘因執勤遭受暴力,或因冒險執行勤務而發生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則統一發給遺眷600萬元慰問金。
另外,此慰問金制度原本僅準用於學校、海巡及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實習中的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本次草案也特別將「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警察、海巡、水上及消防類科訓練之人員」列入準用範圍,同時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明定慰問金的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考量到警察的工作風險遠高於一般公務員,草案中也明定,參加主管機關統籌辦理的自費團體保險,並由服務機關補助部分保險費者,其保險給付與慰問金將可不必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