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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租賃明訂契約協調 避免紛爭

因一扇門出入問題,房東和租一樓賣牛肉麵的老闆兩家為此大打出手互控傷害。 (記者楊政郡攝)

因一扇門出入問題,房東和租一樓賣牛肉麵的老闆兩家為此大打出手互控傷害。 (記者楊政郡攝)

2019/08/21 05:3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發生租屋糾紛!住樓上的陳姓屋主和租一樓店面的詹姓麵店老闆,因樓上樓下出入口的門鬧得不可開交,雙方家人還打架吃官司;律師李學鏞強調,租賃原就是兩願契約,雙方的需求先講明即可,遇到房東、房客共用大門、共用樓梯等情形,租賃契約內就可明定使用約定。

例如,房東及其友人日常出入的時間限制、雙方使用的時間限制等等,或是適當的裝潢修改,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就該案實際面來說,雙方可協調是否能再開一專用走道的方式,如果現實環境不可以,契約已經簽了,也可先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就是解除或中止契約的正當理由,也是減少爭議的方式之一。

李學鏞說,此案原本是和氣生財,兩相得利,只要坐下來有話好好講,或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都可以,但最後雙方都因傷害罪被起訴,可說是最得不償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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