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億匯兌案院檢之爭/檢抗告需提匯款水單 程序錯就「沒救了」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嘉義地檢署偵辦吳男夫婦涉入地下匯兌案,認定搜出的2.4億元現金是犯罪所得,以準現行犯逮捕並聲請羈押2人,未料遭到嘉義地院打臉,當庭放人。曾任查緝黑金專組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若嘉檢要提抗告,可能要提出明確的匯款水單紀錄,不過,如果是程序上出了問題,那就「沒救了」。
翁偉倫指出,很少聽過用「準現行犯」逮捕銀行法罪犯,如果調查人員認為罪證確鑿,應先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與拘票,檢察官也可用傳拘並行方式變通,畢竟地下匯兌的證據不太容易消失,而程序一旦出了錯誤,就沒有補正的機會,只能重新逮捕。
翁偉倫表示,檢察官只要認為可疑,本來就可以依職權查扣犯罪所得,這跟法官判「有罪」的標準不同,本案檢察官若已查出兩夫妻的帳戶進出數額高達80億元,又問到客戶支付的手續費比例,經過勾稽與2.4億元相去不遠,已達合理懷疑,可視為贓款,這點並無問題。
法界研判法官嚴格認定「準現行犯」
翁偉倫強調,地下匯兌的證據其實很好查,相關匯款水單、吳男夫妻透過哪一種方式運錢出去,都可佐證,尤其客戶如果不涉洗錢就沒有刑責,通常會配合檢察官作證,因此本案辦起來不會太難。至於有無聲押必要?他認為這類案件無被害人且滅證不易,較少檢察官聲請羈押。
一名專辦洗錢的檢察官研判,本件的決戰點應在於「準現行犯」的時間點,司法實務上認為只要有「犯罪痕跡」,不論離犯罪時間點有多遠,多可以「準現行犯」逮捕,但本案法官可能是採嚴格的要件,即施行犯罪無間隔時間(如殺人後逃離現場途中),才能用「準現行犯」逮捕,與實務運作有異,嘉檢可針對這點抗告。
證明鉅款是不法所得 才能說服法官改裁
其次,該檢察官建議檢方抗告應提示所查扣的帳戶,證明大量異常交易與地下匯兌有關,並出示客戶筆錄佐證,從而認定2.4億元是不法所得,符合重罪羈押要件,藉此說服法官改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