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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不同調/刑訴法對準現行犯規定不明確

吳姓台商夫妻涉從事地下匯兌,女方娘家被搜出2.4億。 (資料照)

吳姓台商夫妻涉從事地下匯兌,女方娘家被搜出2.4億。 (資料照)

2019/08/22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嘉義地檢署以準現行犯身分,聲押涉嫌兩岸地下匯兌案的吳姓台商夫妻,但嘉義地院認為被告不符合準現行犯要件,駁回聲押案當庭放人。法界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於(準)現行犯的規定過於寬鬆不明確,沒明定時間要件,才會出現院、檢認定上不同調的情況;依實務經驗,檢方若認為被告涉嫌重大,可經訊問後當庭逮捕再聲押,就可避免(準)現行犯認定的爭端。

律師丁昱仁表示,刑訴法關於現行犯的認定,意旨在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或露有犯罪痕跡,顯然可被懷疑是犯人者,都能以現行犯論之。本案檢方即是以查扣現金贓物為由,推定嫌犯為準現行犯才據此聲押。

此案關鍵在於,嫌犯究竟是否符合準現行犯的要件?檢方認為,嫌犯同意調查局搜索後被扣得現金2.4億元,因而被檢調以持有贓物現金為由,認定為準現行犯。法官則認為,嫌犯並非當場人贓俱獲,被查扣的現金是否為贓物須靠證據而定,聲押要件須以合法逮捕為前提,檢方逮捕程序不合法,因而裁定釋放。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調查官所取出的現金是在嘉義縣大埔鄉扣得,而非從嫌犯身上取出,是否等同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所規定,為被告所「持有」的贓物,而顯然為可疑的犯罪人?仍有疑義。

林俊峰並說,嫌犯所擁有的現金是否等同於違反銀行法犯罪所得的贓物?也須舉證,否則一般人若在家中放置大額私房錢,是否也會被輕易認定是從事不法犯罪的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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