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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提案 法扶資源排富

吳慷仁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中飾演法扶律師,引起社會大眾對法扶律師的關注。(圖:公視提供)

吳慷仁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中飾演法扶律師,引起社會大眾對法扶律師的關注。(圖:公視提供)

2019/10/17 05:30

〔記者謝君臨、溫于德/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109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書案」,業務總收入及支出預算均編列15億2145萬餘元。會中立委關注法扶資源遭濫用情況,通過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的臨時提案,排除法扶律師為有資力的當事人打官司,以免有失法律扶助弱勢者的本旨。

提案指出,現行法院對強制辯護案件採三元模式,分別為公設辯護人、法院指定律師(義務辯護)以及法扶律師,但有資力當事人的強制辯護案若由法扶承接,恐排擠原有法扶資源及不符法扶的本意。

因此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時,宜審酌當事人資力,非無資力者應由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協助,無資力者才轉介法扶承接案件。

法扶會執行長周漢威解釋,以往法院轉介至法扶的強制辯護案件,法扶均派律師辯護,但有些被告實際上「具資力」卻又不願花錢聘用,與法扶扶助弱勢的意旨不符合,因此產生此提案。

至於公設辯護人功能,周漢威說,公設辯護人如同義務律師一般,但並非每個法院都設有公設辯護人,有公設辯護人的法院,法官可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出,為監督並確保法扶基金會的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司法院設置監督管理委員會,並依據法扶法規定,審查監督法扶基金會擬定的年度工作計畫,及基金、經費的運用、法扶事件品質等,迄今已召開142次審查會。

林輝煌表示,司法院會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法扶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的經費發揮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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