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即時抗告機制 未押空窗期防逃不易
2019/10/18 05:30
〔記者陳慰慈、林嘉東/綜合報導〕被告於案件偵審期間落跑,檢察官只能透過聲押、具保、限制出境等手段防逃,若聲押被法院駁回,除抗告外,最快方式就是提出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等新事證,二度聲押,最後結果仍得看法官裁定。
本案嘉義檢方確實已提抗告,且抗告成功獲准重開羈押庭,然而黃男利用未被押的空窗期消失無蹤,檢方能做的只剩下發布通緝。換句話說,由於我國目前並無即時抗告機制,對於聲押未准到再次聲押的這段空窗期,防逃方面仍力有未逮。
一名資深主任檢察官說,具保是替代羈押的一種方式,人若跑了可沒收保金,但對有財力者而言,重金具保的防逃效果依然有限。至於具保後要求被告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同樣是成效不彰且無法源依據,因此今年7月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修正,命被告得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讓院檢在第一時間掌握被告行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