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車手應否強制工作/提交大法庭裁判 首例出爐
2019/10/18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今年7月4日上路,第一件被提交至大法庭的案件昨天出爐,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昨裁定,將最高檢察署訴訟組提案的「電信詐欺案的車手,若從重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是否還能依組織犯罪條例,命令其刑前強制工作?」案,提交刑事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
現行司法實務認為,電信詐欺的取款車手,觸犯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前者可處1年至7年徒刑,後者可處6月至5年徒刑,而依據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從一重處斷」原則,應依本刑最重7年的加重詐欺論罪。
有一派法官指出,既然是從重以加重詐欺判刑,就不能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處被告強制工作;另一派法官則主張,「從一重處斷」只是依加重詐欺罪量刑,但被告實際上還是構成組織犯罪,因此仍可判處強制工作。兩派見解歧異。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今年7月,以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刑二庭審理中的台中市楊姓詐騙集團車手案,提案送大法庭統一歧異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