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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羈押法通過人權立法/不得獨囚15天 禁銬48小時

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

聲請再審程序保障

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 聲請再審程序保障

2019/12/11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長期獨囚、長時間腳鐐加身…這些可能加諸羈押被告身上的作為,往後將不復見!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案」,明定看守所不得單獨監禁被告超過十五天、對被告施用戒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若被告有暴行等舉動例外,看守所人員必要時也可使用核定的棍、刀、槍等器械;修法還規定收容人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

收容人接見 看守所不錄影、不錄音

本次羈押法修正案共十四章、一一七條,修正幅度之大前所未有。法務部說,修法旨在促進收容人人權保障,明確看守所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及促進矯正體系現代化。

修法條文規定,不得因被告的人種、宗教、政治立場等而有歧視。此外,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條文載明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看守所人員僅能監看而不與聞、不錄影、不錄音,且接見時的往來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被告每日作業 不得超過8小時

被告除每日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必要時得經收容人同意而延長,但一天不能超過十二小時,並給予超時勞作金。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的「作業賸餘」後,收容人勞作金由現行卅七.五%提高至六十%;收容人因作業或職訓造成傷亡,應發補償金。

條文增訂看守所依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備置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等,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

修法也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規定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可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在昨天國際人權日通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羈押法,有人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它怎麼對待最弱勢的人,修法宣示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人、即使是收容人都是國民,而非棄民。

刑訴法修訂情境照 繪圖︰美編黃質彬

刑訴法修訂情境照 繪圖︰美編黃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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