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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妨害秩序罪上路才1天/撞球館持械鬥毆 嚴辦首例

警壓制在撞球館滋事打架的群眾,將8人送辦。 (記者王冠仁翻攝)

警壓制在撞球館滋事打架的群眾,將8人送辦。 (記者王冠仁翻攝)

2020/01/20 05:30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近年國內屢屢傳出聚眾鬥毆案,警方在認定不易之下,多半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為此,新修正的刑法將3人以上聚眾、攜帶凶器鬥毆的刑度提高,並於今年1月17日0時起適用;李男與4名友人在台北市某撞球館,與石男等3人持刀械鬥毆,士林分局警方將滋事8人逮捕,並依刑法妨害秩序罪第150條將李等人送辦,成為新法實施後的全國首起案例。

8嫌被依妨害秩序罪第150條送辦

本月18日凌晨4時36分警方接獲報案,台北市承德路4段一處撞球館發生打架事件,有多人在場鬥毆、叫囂,還有人拿刀械。士林警方啟動快速打擊部隊,逮捕25歲李男等5人及29歲石男等3人。

警方調查,李、石雙方並不認識,他們先後到撞球館,分別在2桌不同的撞球桌打球。不過,李疑似去洗手間時,認為對方占用廁所時間太久,出言嗆聲,石等人不滿出拳回擊;李的朋友見狀上前助陣,石男人馬不甘示弱,其中有人拿出隨身小刀,刺傷李的朋友。

混亂中,石男的頭部被毆流血,李的朋友肢體被小刀劃傷,送醫包紮無大礙。

警方指出,去年12月,立法院針對刑法修法,通過修正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將「公然聚眾」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同時提高罰金上限,並於第150條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造成公眾、交通往來危險」等危險行為態樣加重處罰。

士林分局指出,此案是刑法修正後首件以第150條辦理的案例,自今年1月17日0時起,依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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