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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刑法/持械聚眾鬥毆可加重一半刑責

警壓制在撞球館滋事打架的群眾。 (記者王冠仁翻攝)

警壓制在撞球館滋事打架的群眾。 (記者王冠仁翻攝)

2020/01/20 05:30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近年來急診室尋仇、酒客鬥毆、屁孩鬧事頻傳,常有人在外起衝突就以通訊軟體撂人,這類事件若無人提告傷害,警方只能依違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最多罰1萬8000元,「不痛不癢」;如今刑法妨害秩序罪第149條、第150條修正,將原本意圖強暴脅迫,在場助勢者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修法後罰金上修至8萬元以下,並將「公然聚眾」明確為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罰金提高至10萬元以下,且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案,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對聚眾鬥毆將產生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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