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蓋棉被純聊天?律師指判決違反社會價值
2020/02/16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黃教倫指出,加重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是要以被告是否有以強暴脅迫手段,達到性交的目的作為判斷,再從客觀行為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他認為,只要一開始著手就算,就算最後沒有達成性侵目的,也構成性侵未遂。
黃教倫表示,張姓上兵夜間爬進女士官寢室,侵入女士官住宅,已屬「著手」進行強制性交罪。依據女士官證詞,她還沒有呼救,發現床搖晃,張就跨坐在她身上,與張供稱是見女士官驚醒才坐在她身上,兩人說法不一。若女士官是對的,未呼叫之前,張沒有必要坐在女士官身上壓制她,顯見張是為了要以性侵為目的,才坐在女士官身上。
此外,黃認為,張若只是因為愛慕女士官,想看她一眼,大家同在營區,平日就有機會看到,不需深夜帶著膠帶,大費周章爬進寢室,還跨坐對方身上;張是以性交為目的才侵入寢室,不可能「蓋棉被純聊天」,檢方才會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起訴。
至於法官只以張男涉強制罪,還以和解為由緩刑,他認為判決違反社會價值、違背一般人的觀感與期待。
另有看法 需積極證據證明
律師薛智友則認為,刑事犯罪責任是最殘酷的懲罰,所以事實認定上,需要嚴格的積極證據來證明,從本案女士官的陳述分析,案發時張坐在她身上的所作所為,可以認為未達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薛表示,張爬上床後,沒有對女士官脫衣、撫摸、猥褻,或出現自己脫衣等準備性侵行為,不能預測張要這樣做就認為他觸犯強制性交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