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村案爭議》司院︰應以送達簿簽收為準
2020/02/2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間司改會認為被告羅明村的無罪判決,已因檢方上訴逾期定讞,但後來的更二審仍改判十三年徒刑,並獲三審定讞,此一程序錯誤有行政陋習和制度等問題,呼籲修正刑事訴訟法;司法院昨表示,研究後才能決定有無修法必要。
刑事訴訟的兩造分為檢察官與被告,法院判決出爐後,不服結果的一方,應於收到判決之日起20天內提起上訴,檢察官是法警人工送達,以圓戳印或簽名代表收受,被告則是透過郵局寄送掛號存證。兩者發送方式不同,送達日期亦不同,司改會批評「官民不同調」,要求修正為一律郵務送達。
司法院表示,目前法院對於檢察官的送達,是派法警逐案押日期登簿送達,因法警很難遇到檢察官,所以會直接放在檢察官桌上,隔天送達下一批裁判時,收回送達簿並檢查簽收章日期,如送達時檢察官桌上已放置請假或代理人標示,即向代理檢察官送達。
某法官對此認為,院檢辦公處所通常不會太遠,若全部裁判書類都用郵寄,恐遭質疑公文旅行時間太長及耗費郵資。某檢察官則說,檢察官如果請假,會以重返崗位的那天當成送達日,但現已改為一律以法警送交當日為主,不會出現院檢不同日期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