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妻與同事大鵰合影 崩潰夫求償要不到分文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1名台商懷疑妻子與同事小剛(化名)不倫,返台後從妻子手機中發現2人全身赤裸照,妻子還與小剛的「大鵰(性器官)」同框合影,台商認為抓到證據了,憤而向2人求償150萬元,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與「大鵰」同框,無法代表發生性關係,原告不能憑空臆測,判2人不用賠。
法官︰無法代表發生性關係
判決書說,該名台商長期在中國工作,掌管2萬多名員工,他的妻子則是彰化某大工廠的女員工。
台商在中國輾轉得知,妻子跟同事有「不正常關係」,多次出入汽車旅館。他返台後偷偷取得妻子手機,驚見裡面有妻子的全身裸照,還有其同事小剛露出性器官的照片,照片中妻子的臉部竟跟小剛的「大鵰」同框,他認為以此做為通姦證據已非常足夠。
這名台商又從手機留言檔,聽到妻子自語說道:「我在交男朋友,莫名其妙就當了人家的炮友,我只是想找一個男朋友,怎麼變這樣,…」台商不甘心被戴綠帽,向小剛和妻子要求15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台商的妻子辯稱,她上班的公司有1萬多名員工,她在台灣一個人無聊,常上網玩遊戲,後來在網路認識小剛,經平台網友辦聚餐,才知是同公司,餐後有7、8人到汽車旅館續攤,大家見小剛睡得不省人事,為了捉弄他,便把他衣服、褲子脫光光,大家紛紛露臉跟他的性器官合照,只是為了好玩,後來她回到自己房間玩裸身自拍,沒有跟小剛發生性關係。
法官表示,照片中同事小剛陷入沉睡,女方只露出頭頸,無法代表兩人發生性關係,原告不能憑空臆測,其次原告所提的語音證物,這些話語是女方的良心自白或理念自由,這是個人思考獨立的自由,因此侵權損害賠償的證據不足,判台商敗訴,而其妻持有他人性器官照片,如因此衍生互信而影響婚姻經營,或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