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放寬/但性侵犯及猥褻兒少不得當運將
2020/05/26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綜合組組長邱昭勳表示,1990年代,台灣有多名計程車司機犯下重大刑案,如尚未偵破的彭婉如命案,凶手可能是計程車司機,政府於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包括殺人、故意重傷、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與刑法第184、185條,還有犯下槍砲案等刑案者,不能當計程車司機。
不過,許多更生人對此提出抗議,甚而主張不分輕重、不分時間久遠,一律禁止的法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工作權。道交條例去年6月重新修正,大幅放寬規定,除了犯刑法第221至229條,也就是性侵害、妨害性自主,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至37條,亦即性侵害猥褻兒童,或以此營利等,終身不得當小黃司機。
至於曾犯其他罪名,如執行後12年沒有再犯罪,沒有受刑罰宣告執行,都能當小黃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