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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棍球彈劾案 陳隆翔無違失免懲

檢察官陳隆翔。(記者張瑞楨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資料照)

檢察官陳隆翔。(記者張瑞楨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資料照)

2020/07/01 05:3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任職彰化地檢署期間,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當時揭發此案的立委段宜康還發下豪語「若不實就吞曲棍球」,陳偵查終結給予李姓女秘書長緩起訴處分,被監察院認定偵查時,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將他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認定陳無違失,昨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判決指出,陳於緩起訴處分書中,未論斷李偽造選手署押之事,是因其犯行被高度行為的偽造私文書罪吸收,未予以另行說明,並不影響緩起訴處分認定的犯罪事實,難認陳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或有違反辦案程序違失。

法律見解不得做懲戒事由

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以歧異的法律見解,主張李未繳銷「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並用以製發相關收據,應成立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的罪刑,認為陳漏未論斷,致使應發還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毀之物,卻以發還李結案,違反辦案程序有嚴重疏漏,但扣案的圓戳章是否屬於公印、李是否構成侵占,都屬法律見解的範疇,不得做為懲戒事由。

此外,陳綜合證人證詞及事證,認為李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蓋用於「印領清冊」,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並無偽造印章的故意,因此未就此認定李有偽造印章罪,並無違反一般經驗或論理法則。

職務法庭指出,儘管陳在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載李「印領清冊」的偽造文書罪,雖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的罪責認定結果,難認情節重大,因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在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情形,因此判陳不受懲戒。

辦曲棍球案四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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