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強化外部監督 防司法成怪獸
2020/07/01 05:30
記者張文川/特稿
台灣司法信任度一向「居低不上」,難以衝破4成大關,主因在於司法欠缺外部監督力量,爭議判決所在多有,難以贏得人民由衷折服。法官審判獨立、檢察官獨立辦案固然是司法天條,但在確保每件裁判、偵查品質都能保持均一的高水準現況下,任由數千位司法官各行其是也有其風險,任一負面個案的代價都是司法形象與信譽的毀損,監察院等外部監督力道仍極須加強,防範司法成為無人看管的怪獸。
監察院職司對違法的公務員與機關行使彈劾、糾舉之權,違法侵害人民權益的公務員本來就應受到懲處,就算司法官、檢察官有違失,也應在憲法設計的司法監督框架中接受公評。
違失的司法官被彈劾後,最終仍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審判,決定是否予以懲戒,難免遭受外界非議自家人審判自家人 ,司改歷程上也曾有人提議職務法庭加入法官以外的外部成員,但未能成事。
而現今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有權決議是否將有違失的司法官移送監察院交付彈劾或交付職務法庭懲戒,兩會雖已引入外部成員,但仍屬於內部監督機制。
而司法外部監督力量,除了媒體、民間司改會等民間組織,擁有行政調查權的監察院仍是主力,須仰賴監察院被動受理評鑑與主動出擊立案調查,以高標準揪出司法官的違失,強化外部監督力量,使分別執審判、偵查大權的法官、檢察官更加時時警醒自身言行,提升司法素質,符合人民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