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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月入」30萬 爽買千萬房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應男有期徒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應男有期徒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20/07/15 05:30

被控收賄 財產來源不明判2年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政府都發處建築管理科技工應秉文,負責土資場管理業務期間,被人檢舉每月收受30萬元賄款,檢調查出應男月薪約3萬餘元,卻託付妻子分次將總計565萬餘元現金存入銀行,還購入千萬元房屋,應男否認收賄,辯稱錢是賭博贏來的,由於他對財產來源交代不明,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應男2年徒刑,不法所得沒入。

檢調調查,應秉文2013年至2019年5月間,負責土資場管理業務,應男每月薪水約3萬3千元,卻多次將9萬至30萬元不等現金交給秦姓妻子,要求她存入個人銀行帳戶內,總計存入565萬8千元;2013年11月16日還購入千萬房屋,取得建物所有權後,將403萬元現金存入特定帳戶,作為償還貸款所用。

月薪3萬多 6年卻可存565萬

檢察官偵訊時,應男宣稱款項是友人償還先前借貸,及賭博贏得賭金,否認收賄,但他無法交代收入細項。檢察官認定,應男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將他起訴;另涉嫌收賄部分,仍持續偵查中。

應男向法官表示,買房的錢,有向妻子借100萬元,另於母親過世後,也有留下20多萬元現金,此外,李姓友人也歸還之前積欠他的30多萬元;其他現金則是到麗星郵輪上及與友人賭博贏來的賭金,並非不法所得。

法官認為,公務人員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義務,且涉犯貪污治罪的公務員,更要積極提出合理說明,未能提出者即成立犯罪;應男無法清楚交代來源,已觸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不法所得沒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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