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逃稅案改判 可易科罰金
2020/07/15 05:30
判1年10月 可上訴
〔記者何宗翰/台中報導〕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被控逃漏稅2.1億餘元,彰化地院依逃漏稅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等共44罪,合併判刑3年、可易科罰金328萬元,台中高分院認為漏稅金額龐大,不宜輕縱,去年12月針對違反商業會計法的7罪,改判不可易科罰金的2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且有矛盾,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昨宣判1年10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是魏應充上訴第三審時,主張頂新公司漏報的銷售額總和為5億餘元,與二審時法院認定的7億多元,相差2億餘元,因此發回續查,但魏已於更一審時,就坦承漏報金額為7億多元,因此與二審時認定相同。
法官考量魏應充已坦承犯行,並且補繳逃漏稅額及罰鍰,雖然逃漏稅金額高達2億多元,但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均已彌補,因此就魏應充所處之刑合併執行1年10月,可易科罰金,以每天3000元計算,需繳交罰金19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