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海洛因賺3千判15年半/供出上游還可再減刑
2020/08/0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洛因被列為第1級毒品,販賣1級毒品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因此徐姓男子雖僅賣出0.9公克、獲利3000元,減刑後仍被判刑15年半,比一些殺人犯刑期還重。
賣1級毒品 最重判死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恒寬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觸犯販毒罪者,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可減輕其刑;若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更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從本案已揭露資訊來看,徐男未供出上游,又否認販毒,均不符合以上兩款減刑事由,但因他獲利少等因素,因此仍獲法官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為他減刑。
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賦予法官裁量空間。
陳恒寬說,曾有1名販賣2級毒品的當事人,供出上游販售者又自白犯罪,符合毒危條例2度減刑的事由,法官再引用「情堪憫恕」的條款替他3度減刑,把刑度降到2年以下,依此宣告緩刑免坐牢。
陳恒寬表示,除了法定減刑事由,法官量刑時還會參酌被告是否有類似前科、反覆再犯,及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等因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去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除可剝奪毒販的不明財產,還把製造、運輸、販賣2級毒品的刑度從7年提高到10年,持有3、4級毒品的處罰門檻,也從20公克下降為5公克,加強處罰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