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到庭院裸男 被輾轉上網/非隱密空間不起訴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楊姓男子在朋友家的庭院裸體,被在附近裝潢的何姓工人拍下,將照片傳給業主,提醒他多注意,沒想到照片卻輾轉被PO到臉書社團,楊男發現後,氣憤對何男提告妨害秘密及加重誹謗罪;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楊男被拍下照片地點非私密空間。另,PO文者雖涉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但PO文者無法查明身分,檢方予以何男不起訴處分。
PO文者無法查明身分
楊姓男子去年4月15日下午,在朋友家的庭院裸體,楊男向檢警表示,何男拍下自己的裸照後,傳給親友並輾轉傳至當地里長,6天後有自稱O大人在新北市瑞芳區公所臉書PO文並附裸照,指稱「…登山爬瀑布居然無意間看到這個噁心的人…」楊男認為PO文者就是偷拍的何男,對他提出妨害秘密及加重誹謗告訴。
何男則向檢察官稱,當時是到親友準備開業的咖啡廳幫忙裝潢,卻突然看到楊男脫光衣褲裸露身體,穿著雨鞋在旁邊庭院閒晃;因先前曾聽當地里長提過,擔心親友開設的咖啡廳會因此生意不佳,才拍下照片傳給親友,提醒他多注意,強調自己並沒將照片PO臉書,也不認識PO文的O大人。
檢警調查,楊男裸體被拍到的建物,是蔡姓屋主所持有,楊男與屋主兒子是好友,當他協助整理環境或除草時,會暫住到工作結束;而該處有3棟建築物分屬不同屋主,多人可進出,中間那棟是何男裝潢的咖啡廳,因此認定庭院並非個人專屬的私人空間。
檢警另查出,該處是國有土地屬公共空間,蔡姓屋主雖曾向管理單位申請租用,但未獲許可。檢察官認定該庭院非私人空間,楊男裸體時碰巧被何男看到,而何男是為提醒親友,才會拍下照片,非刻意散布,未構成妨害秘密罪。
非私人空間 也非刻意散布
此外,PO文者雖可能涉犯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但因臉書未提供帳號協查服務,難以追查發文者身分,難認定何男涉犯加重誹謗等罪,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