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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空間拍照需經同意/散播私密照 恐涉散布猥褻物品罪

律師林富貴指出,一般人拍攝照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任意拍攝他人照片使用或散布、營利。(資料照)

律師林富貴指出,一般人拍攝照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任意拍攝他人照片使用或散布、營利。(資料照)

2020/08/10 05:3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楊姓男子在朋友家的庭院裸體,被何姓工人拍下;律師林富貴指出,一般人拍攝照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任意拍攝他人照片使用或散布、營利,而正當理由是指拍攝的對象限於他人公開的活動,若是拍攝時對方處於私人空間內,則必須經過他人同意。而何男拍攝照片的原因是要善意的提醒業主,楊男有裸體的行為,並非刻意散布,如果是刻意散布,就可能會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此外,在私人空間內拍攝他人照片,恐構成妨害秘密罪,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將拍攝到私密部分散布於眾,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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