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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科技偵查法 司院堅持法官保留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一)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針對科技偵查法表示,最重要的是涵括「法官保留原則」。(記者陳慰慈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一)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針對科技偵查法表示,最重要的是涵括「法官保留原則」。(記者陳慰慈攝)

2020/09/29 05:3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為讓辦案人員能合法透過科技手段偵緝犯罪,避免誤觸違法地雷,法務部擬制定「科技偵查法」,卻引發侵害人權爭議。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昨前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年度立法計畫,不少立委都關切此草案;林表示,科技偵查法由法務部主管,司法院只是提供意見,但認為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官保留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強制處分,如搜索、羈押,須經法官審理同意後,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

林輝煌昨至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立法計畫時表示,科技偵查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但司法院期盼能顧及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法官保留原則應有完整的規劃,建議可做層級化分類,隱私期待較低,可以做事後審查;隱私期待較高,應事先就由法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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