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案 法界:司法官違法應公開審理
2020/09/30 05:30
〔記者錢利忠、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法院將著手修正法官法,將職務法庭改為公開審理。法界認為,公開審理的方向大致正確,不過為避免出現侵害審判獨立的違憲狀況,仍應給予審判長裁定個案不公開審理的權限。
涉司法獨立 給審判長個案不公開裁決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認為,司法官的身分固然有別於一般公務員,但若違反法律或倫理規範,同樣必須接受公開審理,除非司法官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又或是案件有關國家機密等特殊情節時,才能拒絕公開審理,否則均應公開。
曾任高等法院法官的律師陳恆寬表示,司法院將職務法庭改為公開審理,汰除不適任的司法官,在大方向來說是正確的,不過仍應附有但書,即職務法庭若是審理到牽涉法官審理個案時的心證或評議等攸關「審判獨立」的情況,經審判長敘明理由後,仍應給予審判長裁定不公開審理的權限。
身為劍青檢改成員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則表示,倘若司法官涉及敗壞司法官形象的案件,支持職務法庭應採取公開審理,方能公開透明以昭公信,不過若牽涉到攸關「司法獨立」的個案,仍應保有不公開審理的彈性,否則恐造成寒蟬效應,以致司法官偵審矚目或爭議案件時,因擔憂事後被公審而採取「防禦性」做法,可能影響司法官在個案上的心證形成及改變對待當事人的態度,如此恐對於司法獨立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