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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請求極刑 法界︰法官心證很難說

一審判死V s . 二審免死

一審判死V s . 二審免死

2020/10/01 05:30

〔記者楊國文、吳昇儒/綜合報導〕男子陳登科殺妻分屍,手段凶殘,一審判他死刑,高等法院審理時,無法接受父親凶殘殺母的兒子,當庭悲請法官「要判最嚴厲之刑,才能還母親公道」,但法官仍逆轉做出免死判決。法界認為,「被害人訴訟參與」是司法院力推的政策,也是法院重視的一環,被害家屬請求判被告重刑、或者求情,都會被法院列為重要參考,多少會影響法官心證。

若求情 會被法院列為重要參考

至於本案,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高院判決陳登科殺妻分屍案,與近年來法院判決罹患思覺失調症者殺人案,在本質上不同,此案一審判陳死刑,只要高院依職權認定,審酌卷內證據、在量刑標準內做出判決,即使做出無期徒刑的宣判結果,仍有其依據。

律師林曜辰也認為,雖被害家屬要求判決被告重刑,或同意輕判,未在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內,比如犯後態度、犯罪之手段等,不過法院通常會慎重參考被害家屬的意見。本案中,高院合議庭未採納陳家兒子的請求,仍是依職權,已清楚說明其判決理由和心證。

不過北部一名檢察官分析司法審判實務,認為現今在判死門檻不斷拉高前提下,若是家屬為被告求情、請求輕判,通常會被採納的可能性就高,但請求處以極刑,「就真的是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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