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熱門話題〉證明被告所想 主觀犯意是關鍵

2018/11/05 06:00

內線交易5大構成要件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關於檢察官偵辦內線交易案件所面臨的舉證困難,專辦重大金融犯罪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偵辦內線交易案,檢方除了要舉證被告的客觀犯罪事實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證明被告的「主觀犯意」;換句話說,就是要證明被告「腦子裡所想的東西」,而這也是檢方偵辦類似案件時,最困難也最難突破的面向。

根據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須包括行為主體、重大消息、實際知悉、買賣時點、買賣標的等5項要件;依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1項,行為主體即包括「內部人」、「準內部人」以及「消息受領人」等3種。

所謂內線訊息,往往就是從公司的內部人流出,包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政府或法人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等;此外,「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的準內部人,例如與該公司合作或受託處理相關業務,而知悉該內線訊息者,也常是內線的源頭之一。

訊息不是內部流出 不構成犯罪

林達表示,被告主觀犯意成立的先決條件,是被告必須先知道,其所得到的訊息,是從公司內部人或準內部人所流出,而非是市場上的道聽塗說,假設被告客觀上已買進特定股票,但主觀上買賣股票的動機,並非從公司內部或準內部人得知,那麼也不構成犯罪。

林達指出,司法講求證據,無法僅憑推論就認定被告有罪,但檢察官偵辦內線交易案時,常碰到難以證明被告腦內有主觀犯意的難題,只能從比對相關人的簡訊、通聯記錄、電子郵件記錄等旁證來試圖突破,而這情況也是內線交易案定罪率不高的關鍵。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