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封面故事-審議篇〉 勞資誰代表?審議委員選任方式遭質疑

2019/01/07 06:00

勞動部表示,最低工資法草案條文已表明,二次審議結果「行政院應予以核定,不得退回」。(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專題報導

「最低工資法」草案,對於開會時間、議事規則、行政院核定權限等均強制規範,試圖解決過去基本工資審議時遇到的問題。不過,研究小組成員與審議會委員名單能否重複、勞資代表選任的代表性、行政院對二次審議結果仍不核定如何處理等,仍有未臻完善、「說不清楚」的地方。

勞動部版「最低工資法」參考日本、澳洲最低工資制度,明訂勞動部必須因應最低工資審議而設立研究小組,提供審議會研究結果和建議方向。不過,研究小組成員名單是否可與審議委員重複,並未明確規範。

身分重複 恐出現「意見壟斷」問題

勞動部說明,研究小組是提出研究結果和建議方向給審議會委員,不是做出決定,最低工資審議調整也不是「誰說了算」,需要討論後做成決議。至於研究小組成員能否與審議會委員重複,有人認為同時具備兩個身分將讓審議過程愈容易進入狀況,也有人質疑可能有審議會委員護航研究小組成果的爭議,可以再討論。

再者,最低工資審議會將由勞、資、政、學四方代表組成,勞資雙方各派7名代表,加上政府部會代表3人和專家學者4人,共21人,勞資代表將由勞工團體及工商團體推薦後,再由勞動部選任,與現行做法相同;然而,不同意見者指出,如何確認推薦名單和產出人選確實具備代表性,尤其是勞工代表,草案內容並未解決此疑慮。

對此,勞動部表示,勞資代表原則上都是找全國性團體先各列出推薦名單,再由勞動部遴聘,目前全國性勞工團體有10個、工商團體7個,都有相當的基層會員基礎,具備代表性;在「最低工資法」草案中,勞資代表的產生「由相關勞工及工商團體推薦」,除了全國性團體,當然也可以由其他具代表性的團體推薦,草案預告期間(1月29日前),若有其他意見,可以提供討論。

另外,「最低工資法」草案明訂行政院對於最低工資審議結果若未核定,勞動部必須再度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儘管勞動部在草案說明中提及,二次審議結果再送行政院,「行政院應予以核定,不得退回」;但在草案條文中卻未明訂,遭質疑該「疏忽」是否為預留伏筆。

預留伏筆 草案未明訂「不得退回」

勞動部表示,「最低工資法」草案說明隨附在旁,且條文寫明「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二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已表明「行政院即應予核定,不得退回」的意思,這部分有跟法制單位討論過,沒有所謂「預留伏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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