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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植物有智慧財產權 販賣恐涉侵權

2019/03/18 06:00

蕭男的四季橘金剛花器與陳、莊2業者的植株花器比對圖。(取自判決書)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植物有智慧財產權,民眾不可不知!蕭姓苗木業者擁有「四季橘金剛」的「植物品種權」。2010年間,蕭男發現多位同業繁殖、販賣該品種,提民事求償,一審雖敗訴,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後逆轉,合議庭依農委會鑑定報告判定,陳姓及莊姓2名同業的植栽確實侵害該品種權,判2人賠償合計465萬元確定;這是我國首起侵犯品種權判賠案例。

據查,2010年間,蕭男以四季橘「金剛」申請植物品種權,農委會遂將此申請案公開。許多同業即本案被告獲知後,質疑不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的「新穎性」要件。經農委會派員實地訪查後認定有新穎性,於2012年間核發植物品種權證書,權利期間從2012年9月至2037年9月止。

不過,這些同業仍不服,向農委會申請撤銷該品種權,農委會認為他們所提資料不足以證明沒有新穎性;蕭男認為,自農委會核准公告後,同業仍繁殖販賣,發函請求去除侵害卻沒改善,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求償,以盆栽平均單價300元計算、新嫁接苗木(種苗)單價150元計算,向9名同業求償。

不具新穎性 被告否認侵權

據了解,這9名被告中,有人種植盆栽13,000盆,被求償390萬元,另一名被告有盆栽9,000盆、苗木5,000株,求償345萬元。9人被求償金額總計1,407萬餘元。但他們否認侵權,並主張該品種已在國內銷售超過1年,不具新穎性。

一審彰化地院法官尊重農委會認定具有新穎性的決定。不過,蕭男未能證明被告所有的苗木是四季橘金剛,且若要鑑定,依農委會人員建議,得在相同時空背景、土壤、施肥及澆水方式等環境下,培育約1年,經開花結果,觀察四季變化,由於雙方無法合意選任公正第三人保管並照顧盆栽,無法依此鑑定,判蕭敗訴。

有明顯差異 培育鑑定結果

蕭男不服,針對陳姓、莊姓同業上訴,台中高分院經雙方同意,採集果園植株、盆栽,交由農委會嘉義試驗所鑑定;2016年間,台中高分院認屬智財法院管轄裁定移轉,去年9月報告終於出爐,蕭男的四季橘「金剛」與一般四季橘的品種性狀或特性比較,有明顯差異,但與被告的四季橘相比,則無明顯差異。

合議庭遂依報告判定侵權,加上2名被告所舉證據不足該品種不具新穎性,判莊男須補償75萬元、陳男須補償3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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