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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植物品種權 律師:保護育種者權利

2019/03/18 06:00

申請植物品種權要件

「植物品種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具一定商業價值,他人不得隨意繁殖或販售等;在二審智慧財產法院替蕭男打贏訴訟、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廖純誼表示,一般民眾甚至農民對「植物品種權」認知不深,或存有僥倖心態,以為不會被告,有必要建立尊重品種權觀念,借此保護育種者權利,促使他們培育更多新品種,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

廖純誼指出,台灣在1988年間就通過「植物種苗法」,之後再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1991公約為藍本進行修法,更名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目的在鼓勵企業和個人投入植物育種研究,加速創新研發新品種,促進農業發展。

申請植物品種權需4要件

廖純誼表示,申請植物品種權,須先確認該品種是否為公告開放的植物種類(非每種植物都有開放),並須提供植株通過「性狀檢定」,證明有「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要件,經審議委員審查後才會核發證書。

廖純誼指出,有品種權者享有該品種生產、繁殖、銷售等權利,期限分為2種,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是25年,其他植物為20年,若未經同意從事上述行為就可能侵權,品種權人可依法求償;不過,該法也有免責條款,例如,自用非營利目的使用及研究、實驗、育種行為等。

品種權訴訟困難度很高

此外,由於蕭男一、二審花了約7年才打贏,可見品種權訴訟困難度頗高;廖純誼建議,「要證明自身權利,做好權利管理」,例如,平常就要保留自己的育種日誌,若發現他人未經同意繁殖、販賣等狀況時,可先購買對方的苗木,並保留憑證,未來有爭議時才能提出證明。

廖純誼也建議,民眾或農民對新品種有疑慮時,可利用農委會的「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查詢,若屬有植物品種權的品種,須經品種權人授權。例如,以授權金方式取得授權,才能種植、銷售,也可避免將來陷入訴訟、銷毀、損害賠償等損失。(記者王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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