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違反重訊處理程序 最重可終止上市

2019/05/20 06:00

近期違反重大訊息公告程序案例

為健全股市運作的透明及公平,減少證券市場資訊的不對等,因而建立資訊揭露制度,以公開的時點分為「定期揭露」及「不定期揭露」;上市櫃公司若違規,視情節可處3萬至500萬元違約金,最重可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根據金管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等相關單位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報、營運情形等重大財務業務資訊,須定期於指定網站公開;不定期揭露事項則包括財務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可能損及股東權益或對營運產生影響時,為保障投資者權益,應立即揭露相關資訊。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證交所據此訂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歸納應揭露重訊的類別,分別是財務投資、法律事件、生產營運、人員異動、股利分派以及股東會事宜等6類。

上市櫃公司如沒依照規定公告重訊,除了證交所可處民事違約金之外,證券主管機關也可課以行政罰鍰,依證交法第178條罰則,可處24萬至480萬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5條,如違反重訊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重訊內容誇耀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任意發布未確定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發布與上市櫃公司治理原則不符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未於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等,可處3萬元違約金,當年度違規2次以上,視情節是否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可處5萬至500萬元違約金。(資料提供:寰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國銘,整理︰記者錢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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