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調職符合原則 勞工不能拒絕

2019/06/17 05:30

勞動基準法規定調動五原則

「調動五原則」也稱「調職五原則」,雖看似為勞工而生,但資方調動若符合原則,法院也會判資方勝訴,駁回勞工請求。

朱婦與連鎖餐廳簽訂工作契約後,被分派到台北市南港分店擔任襄理。前年9月24日,店經理先告訴店督導,要將朱婦調往新北市蘆洲分店。她得知後立即向店督導反應,蘆洲分店對她而言交通並不方便 ,而且晚間下班後從蘆洲分店騎車返回永和住處需經河堤快速道路,在路燈不夠明亮情況下,對於年過半百的她來說,非常危險。

朱婦同時認為,調往蘆洲分店將使她每月少領1千元津貼,無奈店督導告知「若不接受,就申請離職」,朱婦只好填寫離職單後離開,並提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共32萬餘元。

連鎖餐廳指出,朱婦因為在職進修緣故,每週四、五晚間及週六全天均無法接受排班,影響南港店幹部排班人力,加上連鎖餐廳考量南港店營業額成長必須做更適切的人力配置,並兼顧朱婦住家距離與個人因素等,才決定將朱婦調往蘆洲分店繼續擔任襄理,但強調給朱婦的待遇不變。

通勤時間未變 勞工敗訴

連鎖餐廳也說,蘆洲分店營業額少於南港分店營業額,可排班幹部人數同樣多,排休時段與方式比起南港分店寬裕。朱婦若前往蘆洲分店任職,能確保其在職進修課程不受影響。另觀察朱婦上班路程,從永和出發至蘆洲比起前往南港要近的許多。

台北簡易庭認為,朱婦當初已與連鎖餐廳簽訂契約明定「如有業務需求,乙方(朱婦)同意輪調至本公司(連鎖餐廳)其他門市擔任類似或相當之職務」,且調動距離雖看似很遠,實際上從朱婦永和住處前往南港店或蘆洲店距離均是12公里,通勤時間並未改變。

再者,法官觀察朱婦調職前後職稱、工作內容、薪資等,雇主並未就朱婦的工作及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基於調動具必要性,認定雇主調動合法,駁回朱婦請求。(記者溫于德)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