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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如律令 國際法院保護羅興亞人

聯合國最高司法裁決機構「國際法院」(ICJ)二十三日裁決,緬甸政府必須盡其所能保護羅興亞人,避免遭受帶來種族滅絕的暴力。圖為羅興亞難民二○一八年十一月在孟加拉的難民營抗議遣返。(美聯社檔案照)

聯合國最高司法裁決機構「國際法院」(ICJ)二十三日裁決,緬甸政府必須盡其所能保護羅興亞人,避免遭受帶來種族滅絕的暴力。圖為羅興亞難民二○一八年十一月在孟加拉的難民營抗議遣返。(美聯社檔案照)

2020/01/24 05:30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聯合國司法機關國際法院二十三日就緬甸軍方涉嫌種族清洗少數民族羅興亞人一案做出裁決,下令緬甸政府盡其所能,採取緊急、臨時性的措施,保護羅興亞人,避免遭受帶來種族滅絕的暴力。

令緬甸政府盡其所能採取措施

二○一七年緬甸軍方鎮壓、導致約七十四萬羅興亞人大舉逃到鄰國孟加拉,非洲以穆斯林人口為主的甘比亞為此控告緬甸違反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UN Genocide Convention),要求國際法院強制祭出緊急措施。緬甸實質領導人、民主運動領袖翁山蘇姬去年十二月特地為此案到荷蘭海牙出庭,指此事件為羅興亞好戰份子攻擊政府安全單位而挑起的「國內武裝衝突」,為緬甸政府辯護,不過,她的陳辯顯然不為國際法院接受。

國際法院十七名法官一致同意,要求緬甸政府「採取其權力範圍內所有措施」,防範出現該公約列出的「所有行為」,包括殺害該族群成員、造成該族群身體或心理嚴重傷害,並須保留可能已經出現的種族屠殺證據。

主審法官尤瑟夫(Abdulqawi Ahmed Yusuf)說,「法院意見為,緬甸羅興亞人仍然極度危險」,需要受到保護,避免發生更多流血事件;緬甸當局須在四個月內報告執行裁決情況,之後每六個月報告。國際法院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不接受上訴,但是該法院沒有執法權。

甘比亞司法部長坦巴杜(Abubacarr Tambadou)在法院外,讚揚這項裁決,「今天不僅是對國際法、對國際社會來說,也特別是對羅興亞人來說,是歷史性的一天。」在孟加拉的羅興亞難民、作家阿里(Mayyu Ali)說,「這是我們重要的一天」,「我覺得正義的大門打開了,初次嚐到正義的滋味」。

權益組織籲國際施壓翁山蘇姬

權益組織呼籲國際施壓翁山蘇姬和緬甸。「英國緬甸羅興亞組織」(BROUK)主席吞欽(Tun Khin)在國際法院外說,「國際社會得力促緬甸這些暫時措施,否則羅興亞人會受到更大的毀滅」。國際特赦組織說,「今天的裁決向緬甸高官釋放訊息:世界不會容忍他們的暴行」。

翁山蘇姬在裁決出爐前投書英國「金融時報」表示,有些羅興亞難民或許「誇大了」受侵害程度,「國際司法體系或許不夠有能力,在陷國家、政府入罪的陰影前辨明資訊」。緬甸軍方發言人拒絕回應裁決,只表示會「遵照政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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