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國安法違國際公約
港學者︰中國人大立法 無權超越基本法
〔編譯孫宇青/綜合報導〕香港法律界持續砲轟「港版國安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廿五日在「明報」撰文,點出該法案與「香港基本法」不符的五大理由,包括基本法二十三條明言香港「自行立法」、基本法並未賦予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理會基本法的權力,以及香港法院的角色等。香港大律師公會同日也發表聲明,直指該法案並不符合國際公約,有違憲、違法疑慮。
基本法明定 國安法例由港自行立法
陳文敏指出,基本法第廿三條明確規定,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是由香港「自行立法」,亦即應由香港政府依據普通法傳統,以及本地立法程序進行立法,始能保障香港普通法的完整性。針對「(港府)自行立法」與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並無牴觸一說,陳也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在基本法附件三安插國安法,使其自動成為香港法律。
然而,基本法第十八條屬於「普遍性條文」,而基本法第廿三條卻是「具體性條文」。根據解釋法律的原則,具體條文優於普遍條文,換言之,第廿三條範圍內的法律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否則第廿三條便是「多此一舉」。
人大若通過立法 危及香港法院地位
至於人大決議草案指出,港版國安法的法律基礎源於「中國憲法」第卅一條,以及第六十二條第二、十四、十六項,陳文敏直言,這幾條普遍性條文並未賦予人大「不理會基本法規定」的權力。再者,一旦人大自行立法後,香港法院的角色將變得模糊,尤其國安法列明的四大宗罪涵蓋面極廣,恐牴觸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屆時香港法院是否可以此為理由,撤銷國安法?一旦香港法院對控罪的解釋與人大不符,例如認為控罪違反人權保障,人大屆時是否插手干預?
與此同時,香港兩大律師團體之一、親泛民主派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廿五日發表聲明質疑,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但港版國安法明顯涉及基本法第廿三條範圍,人大並無權力代港立法。此外,人大決議也未能保證港版國安法符合香港簽署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星島日報二十五日指出,全國人大港區代表陳曼琪建議仿效澳門,在香港法院設立國安法庭,由中國籍法官審理,並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特首就維護國安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換言之,一旦國安法在港實施,港府可能成立特別法庭處理相關案件,並由中國籍法官審理。